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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文档下载 > 规章制度 > XX县民办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2021-02-18 06:07:23

    XX县民办托儿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范围内民办托儿所的管理,规范其办所行为,维护举办者、婴幼儿、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政发〔2006〕1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0—3岁学前教育机构(托儿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托儿所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保教质量。


      第二章 设立和审批
      第四条 托儿所的设置要适应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方便家长送子女就近入托。


      第五条 举办托儿所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托儿所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托儿所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 托儿所要有不少于5万元的开办资金。联合举办的,应在联合出资协议书上确定一方为主办者。


      托儿所成立后,举办者应将提供的资产交托儿所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或撤出。


      第七条 设置基本要求:
       (一)不得在污染区、危险区等不安全的区域内设置托儿所,严禁将托儿所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二)有与办托儿所规模相适应,稳定、集中、独立的场地及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并须提供城建、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查合格的证书(或证明)。租赁所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三)每班有活动室、盥洗室、卧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托儿所内有幼儿专用厨房和卫生设施,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并取得卫生许可证。举办在民宅的托儿所,幼儿学习和生活场所、饮食卫生设施应与其他人员严格分离。活动室内应光线充足、干燥、空气流通;
    室内面积人均不得少于2平方米,与卧室兼用的,不得少于3平方米,活动室不少于30平方米;
    有防寒、防暑、饮水和流水洗手设备。厕所应能流水冲刷;
    有符合标准、安全的桌椅和睡床,并做到一人一位;
    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生均绿化面积1平方米以上。


      (四)有与办托儿所规模和幼儿生活、活动相适应的钢琴(风琴)、录音机、教学挂图、幼儿图书等教育工具和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橱、图书架,配备够使用、适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的各种游戏玩具材料。所内户外中、大型玩具不少于2件,能基本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有紫外线灯、消毒柜等卫生保健设施,环境应达到绿化、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有条件的要开辟沙(水)池。


      第八条 托儿所所长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具有幼师专业(含职业学校幼师专业)毕业证书及园(所)长上岗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年龄原则在50周岁以下。


       托儿所所长由举办者提名,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聘用。


      第九条 托儿所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托儿所的保教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控制在1:10以内,有相对稳定的专职保教人员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每班至少1人、保育员每班至少1人,有专(兼)职保健员。专职教师应具有幼教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保健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保教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在托儿所工作。举办在民宅中的,其住宅内人员均应接受健康检查,须持有健康证。


      第十条 托儿所每班幼儿数为:托小班(1至1周岁半)15人,托中班(1周岁至2周岁)18人,托大班(2至3周岁)20人,混合班18人。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托儿所的,举办者应先取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要求,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在规定的日期内给予答复。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托儿所名称、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托儿所,要提交法人资格原件和复印件。个人举办托儿所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办理暂住户口。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需有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办学开办资金和校舍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的标准。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管理体制:托儿所的管理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县教育局主管全县托儿所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托儿所的布点、规划、核审及安全等工作,托儿所业务上接受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托儿所颁发卫生许可证,对托儿所卫生保健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对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幼儿进行体检。


      第十三条 规范托儿所名称:托儿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托儿所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托儿所须冠名“XXXX(乡镇)XX托儿所”。


      第十四条 托儿所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必须使用普通话。托儿所的保教工作应当贯彻以保为主、保教并重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应当按照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切实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严禁“小教化”和“放羊式”、“圈养式”教学,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幼儿。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托儿所不得举办各种特色班和有婴幼儿参加的展示活动。


      第十六条 制度建设:

      (一)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合理制定营养食谱,食堂的饭菜应每天取样留置24小时。严格执行消毒、清洁卫生制度,做到一人两巾、一杯,且每天消毒。


      (二)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托儿所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使用的教具、玩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严禁私自使用各种运输工具接送幼儿。


      (三)托儿所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保教管理制度,不得超年龄招生。每学期在册幼儿名单须报中心幼儿园备案。


      第十七条 托儿所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批机关。


      第十八条 托儿所应对聘用的所长、教师、保育员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应提供条件对托儿所的所长、教师、保育员进行定期的岗位培训,对托儿所的保教业务进行指导。鼓励托儿所参加各类安全保险。


      第十九条 托儿所如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变更举办者、名称、性质、所址、负责人等应报审批机关核准或批准。经审批注册的托儿所不得随意变更承办人名称和所址。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托儿所实行督导,组织或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所水平和保教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wm338.com网。


      托儿所收取保育费,可按教养成本、社会供求状况自定标准报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不得收费。费用可按月收取,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自制票据或不开票据。幼儿因特殊原因(生病、举家搬迁、家庭因突发事件等)不能再入托的,其费用不超过15日的按半月结算,予以清退。


      托儿所收取的幼儿伙食费要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托儿所每月应向家长公布账目,接受家长的监督。


      托儿所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捐赠,其所得捐赠属托儿所公共财产,应单独立帐,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组织幼儿活动。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应按其意愿使用捐赠款。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每年设立10万元托幼奖励基金,对办所条件和行为规范、办所质量高的托儿所,给予经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并达到本暂行办法条件的可正式申办托儿所;
    对未达到本暂行办法条件的托儿所要积极进行整改,到2007年12月底仍未达到本办法条件的,予以停止办所。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XX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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