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范文大全 | 节日大全 | 教案下载 | 个人简历 | 优秀作文 | 精美散文 | 励志名言 | 公文范文 | 文档下载 | 论文范文 | 读后感大全 | 文库 |
鸿斋文档网
  • 小学作文
  • 初中作文
  • 高中作文
  • 体裁作文
  • 字数作文
  • 话题作文
  • 人物作文
  • 节日作文
  • 一年级作文
  • 二年级作文
  • 三年级作文
  • 四年级作文
  • 五年级作文
  • 六年级作文
  • 初一作文
  • 初二作文
  • 初三作文
  • 中考作文
  • 高一作文
  • 高二作文
  • 高三作文
  • 高考作文
  • 写人作文
  • 状物作文
  • 叙事作文
  • 节日作文
  • 写景作文
  • 动物作文
  • 植物作文
  • 抒情作文
  • 励志作文
  • 想象作文
  • 话题作文
  • 童话作文
  • 写信作文
  • 续写
  • 改写
  • 记叙文
  • 议论文
  • 说明文
  • 日记
  • 周记
  • 小说
  • 诗歌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优秀作文 > 中考作文 >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正文 2021-03-21 10:38:55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追究乡镇人民政府xx县级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行政机关 责任追究制度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由(鸿斋文档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21 鸿斋文档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