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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优秀作文 > 小学作文 > XX镇集镇管理办法 正文 2021-02-24 12:02:45

    XX镇集镇管理办法

    AA县XX镇集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集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省级重点小集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集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镇集镇管理领导组和集镇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集镇卫生实行专人清扫,全天保洁,实行定时定点倾倒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上堆放煤炭等杂物,严禁乱扔垃圾。


      第五条 垃圾车服务时间为逢赶场天下午5:30左右,闲场天上午9:30左右,服务范围包括新区、立街、黄桷路、兴隆路、滨河路、农贸街、法庭至上街、下街、中学、粮管所。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缴纳服务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对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X物价局[1999]5号文件和威财政局[1999]2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集镇市场秩序管理
      第七条 在集镇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按时缴纳税费,不得漏交、拒交、欠交。


      第八条 严禁无证经营,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坚持买卖公平,不准欺行霸市、短斤少两、骗买强卖、欺诈销售等经营行为,遵守商业道德,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 门市商品应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支设雨蓬,所经营商品不得超出主体建筑物,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临时设施。


      第十条 严把商品进货渠道,防止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十一条 各商业店铺要配合社会治安综全治理机构抓好“防火”、“防盗”、“防骗”等三防管理。


      第十二条 鲜肉、水果蔬菜、粮食、牲畜市场进行挂牌指定区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此类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取缔所有流动摊点,严禁在大桥上摆摊子设点或用板板车、人力车在街上游动经营水果、蔬菜等。


      第四章 集镇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爱护集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安全。集镇居民对任何损坏集镇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确保公共设施安全。


      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集镇公共设施,对任何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第五章 集镇河道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倒在河堤上或倒入河中。对河道卫生实行责任制管理,沿河两岸居民对其房前屋后的河道区域的卫生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


      第六章 集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十八条 凡集镇内居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于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十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包括责任人门前及院墙四周到人行道路边缘区域。


      第二十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要求。


      (1)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烟头、无雨蓬、无乱吐乱扔等,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


      (2)包绿化。即负责对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维护。


      (3)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乱贴乱画、无乱涂乱挂、无高声鸣放音乐、无燃放鞭炮等现象,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二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在清扫责任区环境卫生时,必须主动与主干道清扫时间一道,将清扫的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向责任区外倒垃圾。


      第二十二条 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违反卫生秩序、绝对化管理等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或劝阻,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第十六条,擅自乱丢乱堆垃圾或将垃圾倒入河中及河堤上者,由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态度罚款10—50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第十条,不遵守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管理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1)在桥上摆摊设点的,罚款10—20元,屡违者重罚;
    不在规定地方经营蔬菜水果的,罚款5—10元;


      (2)不在规定地方经营鲜肉或大牲畜的,第一次罚款30—50元,第二次罚款60—100元,以此类推;


      (3)用板板车在街上游动卖水果、蔬菜等,罚款10—20元,并没收商品及工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的,罚款50—100元,屡违者重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损坏集镇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镇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盗窃、破坏集镇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根据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侮辱、殴打集镇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集镇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镇集镇管理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附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项目缴纳标准。

      XX镇人民政府
      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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