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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优秀作文 > 想象作文 > 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正文 2021-02-12 18:12:04

    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镇村级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规范村级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大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力度,树立村级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镇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三条  村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禁止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及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二)不准用公款向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四)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亲友的学习、培训费用。
      (五)不准用公款为个人和子女及亲友购买和装修住房。
      (六)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七)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需要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的,必须事先书面报镇党委批准。
      (八)严禁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要继续使用。确需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经镇党委批准,所购车辆必须为价格不超过25万元且排气量低于2.0的国产汽车。
      (九)严禁村干部之间的交际性、联谊性宴请。村业务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准超过村集体年度可支配收入的5%(集体年度可支配收入指村集体收入扣除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出租收入中归集体经济社员的部分后的收入,且不包括集体土地征用占用收入)。
      (十)不准用公款购置通讯工具和报销家庭住宅电话费用;
    可以领取无线通讯补贴,具体标准由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自行制定,但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元,两委班子其他成员最高不超过80元;
    镇下派到各村兼职或任职的干部,不准在村集体领取通讯补贴。
      (十一)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严格执行《关于严禁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京昌纪发〔2005〕4号),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十二)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严禁在村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必须报镇党委批准,且不得在兼职企业及经济实体中领取报酬。不准在村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中报销费用。
      (十四)村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担任村级领导职务,不准在村集体企业及村办经济实体中的要害岗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报镇党委批准。
      (十五)不准以任何名目变相增加个人报酬,必须严格执行区、镇关于村级领导干部报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村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不准白条抵库;
    不准白条入帐,特殊情况必须经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共同签字并写明事由。
      (二)不准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的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
    公务招待发票必须注明招待事由,否则禁止入帐。
      (三)不准设立帐外帐、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和集体资金;
    不准挪用公款和集体资金。
      (五)不准用集体资产为他人(个人和非公企业)提供担保。
      (六)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七)严格执行《某某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占用对外承包出租收入管理使用补充办法》(昌农发[2004]23号)规定,不准挪用集体土地征用、占用、对外承包、出租收入。
      (八)严禁拆借公款和集体资金;
    严禁将公款和集体资金借给他人,本村村民确因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和集体资金的,需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  村级领导干部要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村内重大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某某区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的规定》(京昌办发〔2004〕53号),财务公开每月一次,涉及以下事项必须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党委备案:
      (一)集体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售;

      (二)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出租;

      (三)村集体重要工程建设;

      (四)村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

      (五)大额度资金使用(生产性开支20000元以上,非生产性支出1000元以上);

      (六)以集体名义贷款、借款。
      第六条  村级领导干部要坚决执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必须请示报告。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镇党委、镇纪委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每半年对村级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召开村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要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结合每年的“民主日”活动中,各村要专题向村民代表报告村级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必须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与实施本规定相配套的各项制度规定,特别是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大额度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并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村级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廉政谈话、诫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发〔200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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