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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文档下载 > 起诉状 > 有关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思考 正文 2021-02-09 16:32:54

    有关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思考


      提  纲

      关键词:行政  行政审批
      一、改革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与WTO规则接轨的客观需要
      (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
      (五)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客观需要
      二、我国行政审批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与现行体制严重脱节
      (二)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与国际经济严重脱轨
      (三)现行行政审批程序混乱、范围界定缺乏科学性
      (四)现行行政审批种类繁多,设置过多过滥
      (五)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缺乏公开性和公正性
      三、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思路和策略
      (一)改革行政审批试制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基本对策

     


      内 容 提 要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快的今天,在中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1世纪,如何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以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已成为各级行政机关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要由适应原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来,无论在制度的内容或运行方式方面都需要进行系统的改革。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率先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并通过改革,提高了公共管理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国的审批制度改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审批事项的增减,或认为行政审批了,就不是改革了,行政审批少了,就是改革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绝不等于取消审批制度,审批的制度仍然是政府的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应该说,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关键在于弄清哪些该审批,哪些不该审批,实质上是要突破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束缚,使行政审批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正是从上述这一改革主要指导思想出发,全文共从三个方面分析和阐述:第一部分,论述了改革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剖析。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的举措。
      论文注意广泛吸收学术界研究的最新成果,同时在已经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有所创新,并提出了一些有新意的观点。诸如论文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缺陷分析,有一定的深度,从六个方面所作的概括有一定新意,特别是对行政审批制度的体制基础所作的分析有自己的见地。文章提出“从根本上转变行政审批制度的体制基础”的观点,在同类文章中更是不多见的。

    引    言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根据统计,我国现有15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20多个领域、50多个行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为WTO的成员的今天,而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在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来自国内外改革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两年前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还在苏州召开了专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来自十多个中央部门和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政府部门的领导同志,以及行政管理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共70余人参加了会议。近几年来,我国各地也都陆续展开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继出台了不少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办法。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这一改革十分重视,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于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分两批、共取消了1195项行政审批事项,对82项行政审批事项改变了管理方式,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4年7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审批法》,这说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是我国政府、社会和民众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我国近十多年来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继续和深入,这一改革归根到底,是要突破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彻底从过去的所谓“审批经济”中解脱出来,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识;
    突破部门既得利益的束缚、削平山头,消除关卡,增强改革大局的意识;
    突破“官本位”思想的束缚,增强服务意识和人民公仆意识,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出自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我选择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进行研究,这不仅在于我的专业偏好,更在于我对研究这个问题有着浓厚的兴趣,同时也是一种参与。本文不打算重点研究这一制度的形成及其某些静态的理论层面,而期盼把这一制度放在当前特殊的社会环境中,从动态的角度,更多揭示传统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从而提出一些有价值的改革思路,以求教于国内同行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
      行政审批在世界各国都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已建立起了行政审批制度,如1951年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无线电器材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规定,凡经营上述行业的,都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审批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行政管理事务的增多,行政审批的应用范围进一步增加,其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也随之逐步完善。
      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相对方的申请,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规定审批机关、审批职权、审批范围、申请、审查和颁发审批证的程序,可审批费用以及监督检查、撤销、变更审批证的方式等方面的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是由法律和法规设定的,也是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一旦经济体制发生变化,其行政审批的范围和方式也都要随之发生变化。行政审批制度不是单项的制度,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制度体系,多项具体制度构成的。
      行政审批作为现代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地运用于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事务的宏观管理;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
    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但它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一旦驾驭不好,也会带来一些负作用。
      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相对方的申请,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规定审批机关、审批职权、审批范围、申请、审查和颁发审批证的程序,可审批费用以及监督检查、撤销、变更审批证的方式等方面的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是由法律和法规设定的,也是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一旦经济体制发生变化,其行政审批的范围和方式也都要随之发生变化。行政审批制度不是单项的制度,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制度体系,多项具体制度构成的。
      行政审批作为现代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地运用于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事务的宏观管理;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
    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但它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一旦驾驭不好,也会带来一些负作用。
      一、改革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意义
      行政审批又叫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准许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①。它在世界各国都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已建立起了行政审批制度,如1951年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无线电器材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规定,凡经营上述行业的,都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审批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行政管理事务的增多,行政审批的应用范围进一步增加,其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也随之逐步完善。
      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相对方的申请,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规定审批机关、审批职权、审批范围、申请、审查和颁发审批证的程序,可审批费用以及监督检查、撤销、变更审批证的方式等方面的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是由法律和法规设定的,也是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一旦经济体制发生变化,其行政审批的范围和方式也都要随之发生变化。行政审批制度不是单项的制度,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制度体系,多项具体制度构成的。
      行政审批作为现代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地运用于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事务的宏观管理;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
    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但它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一旦驾驭不好,也会带来一些负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不断完善,要使行政审批在国家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其制度必须进行不断的改革,这也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审批是各级政府的一项最为广泛的职能,政府就是利用行政审批权广泛干预社会事务和微观经济活动,以致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经过20多年来的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虽然政府职能从总体上有所转变,总的发展趋势在逐步缩小,但作为政府的一项最广泛职能的行政审批并未从根本上有所触动,其根本原因在于权力因素的作用。行政审批实质上是政府权力的具体运行,行政审批的无所不包和滥用,也实际上是政府权力高度集中和不断扩张与膨胀的结果。而行政审批权的背后又潜伏着大大小小的不同利益,因而改起来很难。一些政府部门在“转变职能”的高谈阔论下,却死死守住“行政审批权”这块乐于经营的“领地”,不愿改革,从而使转变职能十分困难。政府机构精简一次膨胀一次,形成恶性循环。实践证明,不从权力配置入手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就难以真正到位。这次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权力配置”这个源头上崭断某些政府部门“增生”的权力触角,真正按照国际市场经济通行的规则,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筛选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改进行政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和时限,将不必要的“审批制”改为 “登记制”或“备案制”、“核准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改革实际上是在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上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真正从“全能”向“有限”转变,从“微观经济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从“运动员”角色向“裁判员”角色转变。同时,通过这一改革,将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速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近两年共分七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49项,其中2002年至2003年底共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85项,2004年7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审批法》和《国务院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七批取消164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提出了“人民是创财富的主体,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改革理念,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对行政审批改革的认识,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同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制度创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上海市政府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521项,其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终止执行60项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占现行审批事项2027项的25.7%,年内将达到精简审批事项的50%。上海市政府原秘书长、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姜斯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项目停止审批后,不会影响政府对有关事务的管理,反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益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克服以前存在的“重审批、轻管理”现象。
      四川、上海两地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切实转变了政府职能,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实践证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必须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又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行政审批是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并由此实现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各级政府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用行政审批的办法来管理经济。从大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小到公园的门票价格,都需政府审批,有的企业为批一个项目有时要跑几十个部门盖上百个公章,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事情还不一定办成,造成社会运转效率非常低下。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至今仍存在许多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


        过多的行政审批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一大障碍,会扭曲市场运作规律。现在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经济联系日益复杂,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如果仍沿袭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度,过多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管理经济,则会由于政府工作人员对信息掌握不全面,对市场情况了解不充分,而对一些项目不能做出科学决策,往往会给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即损害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妨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又耽误了时间,错过了商机。同时,行政审批太多,使政府工作人员整天忙于审材料、批项目,部门之间为审批相互扯皮,心浮气躁,滋生官僚主义作风,无法将主要精力放在深入研究和思考宏观管理问题上,这样在客观上会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说,不合理的行政审批,已经成为束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必须通过改革,建立科学的行政审批制度,才能进一步推进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宏观调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政府部门做好宏观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监测市场运行状况,及时清除各种市场机制运行的障碍,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和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与WTO规则接转的客观需要
      中国入世,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特别是政府首当其冲。因为世贸组织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国际贸易组织,政府既是入世协议的缔约者,又是WTO权利义务的承担者,WTO的规则体系几乎主要是针对政府的,是用来规范政府行为的。加入世贸组织,政府行为就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和规范,不可能也不应该存在相背离之处。世贸组织的法规体系从本质上说,是建立在世界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通行的是市场法则,其最终目的是要求各成员国政府都按市场经济规则运作,取消行政壁垒,以促进贸易自由和经济自由。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从根本上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行政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也相应存在着许多与WTO规则不相一致的地方。最集中的表现是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无所不包的干预,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细,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由此可见,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也是与WTO游戏规则对接的迫切要求,不改革,我们就无法真正履行入世后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也不利于我们利用WTO的规则发展自己,保护自己,更难于使我国的经济真正融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
      (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惩治腐败是倍受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其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任务非常艰巨。从近年来许多政府干部,有的甚至是高级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看,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利用手中行政审批项目的权力,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包括我们外经贸主管部门,前些年在纺织品配额分配、审批外资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方面也都出现过一些利用审批权受贿的案子,一些干部为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各级干部要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正确看待审批。权力是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工具,不是部门或个人的特权。进行行政审批首先应考虑自己应该负什么责任,而不是要得到什么。如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当成可以用于牟取利益的手段,则很容易走上腐败堕落的歧途。


        因此,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源头上规范权力的行使,依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有效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既是党对广大干部政治上的关心,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治本之策。


       (五)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客观需要。


        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政府部门不断推进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一些不应该审批的项目没有减下来,牵扯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不但影响了我们集中精力去抓大事,想大事、议大事;
    也造成官僚主义滋生,阻碍政府工作作风的转变。


        另外,政府部门目前还存在严重的“文山会海”、“精兵不减政”的问题。现在我们机关的同志都感到很忙,工作量很大。其中有很多事情我们应该做,要做好的,但也有很多工作是我们不应该做,也做不好的。例如一些企业的问题,本来是企业自身应解决的问题,却要找政府解决,就是因为有些是你审批的,它才来找你。管的多,很难管好,实际上等于没管,能不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吗?政府部门应该切实转变职能,本来该企业,该中介组织去管的事情,政府不要大包大揽,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政府只去做必须管的事情,管得少,才能管得好,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这样,文件、会议自然也就减少了。所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进一步推进“三个转变,一个提高”,解决“文山会海”和“精兵简政”问题的突破口。
      二、近年来我国行政审批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与现行体制的脱节
      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不是原来的计划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已由原来的国家一元化社会逐步演变成国家——社会相互作用的二元化结构,现代社会在我国已经显现。“事实上,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经济生活中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市场经济,政治、经济同构的社会结构特征已有一定的改变,国家与社会开始由高度同一向良性分化转变。”②在国家与社会分化的宏观背景下,我国政府职能已逐步发生转变:一是由过去的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逐步推进国家权力向社会的转移和回归;
    二是国家与社会分立,增强政府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行政能力;
    三是在现代社会基础上的政府机构的行政管理方式也在逐步实现制度创新(人治行政到法治行政的转变、直接行政到间接行政的转变、强制行政到指导性行政的转变、暗箱行政到公开行政的转变、部门行政到行业行政的转变)。而作为根植于原计划经济体制土壤上的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已愈来愈同新的经济体制发生尖锐的冲突,诸如现行的行政审批,沿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漫无边界的审批范围,严重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也障碍了有序市场体系的形成,难怪人们把我国的经济称为“审批经济”;
    现行的行政审批的滥用,不仅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特别是过滥的行政审批制度所造成的行政机关的权力膨胀,既助长了行政腐败的滋生,也导致国家职能的严重混乱,形成政企不分,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已失去对原计划经济体制的依存性。而与现行的“自主性”的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与国际经济严重脱轨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不仅是在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且是在帝国主义封锁和极其封闭的环境下产生的。即使是20多年来实行改革开放,由于被关在WTO的门外,而与国外的交往,仅靠双边协议来进行协调。因此,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也是仅从国内的情况考虑的。现在,我国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因此,我国的经济运行必须全面与国际经济接轨。它不仅要求我国的企业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范方式来运作,同时要求政府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和国际惯例来实行职能的转变,规范自己的行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无论从实践层面或从制度层面看,都与WTO的游戏规则和国际惯例存在严重的脱轨现象。如WTO和发达国家实行“自由主义”贸易政策,一般对市场主体和客观的市场准入,实行准则主义原则,比较宽松,而我国在这方面掌握较严,不少领域仍实行“核准主义”原则。所谓核准,就是要经过审批;
    WTO的游戏规则规定成员之间发生贸易纠纷,主要是通过双边谈判和协商在WTO的规则基础上求得解决,而我国的主要作法是:一旦市场主体之间发生贸易纠纷,得借助于行政权力,由政府机构出面当裁判,或通过行政审批予以裁决;
    WTO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大市场,主张消除贸易壁垒,反对分割市场,而我国过滥的行政审批,导致地区封锁,关卡林立,市场分割,就连国内统一的大市场都难以建立起来。WTO实行行政管理透明的规则,许多协议都有贸易政策透明度条款,要求成员国在贸易和管理政策上实行公开化,并且在官方出版刊物上发布或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或者在多边水平上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于世贸组织、有关缔约方和贸易商了解和监督。但目前我国的贸易政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和执行的,这种保密状态与WTO的透明度原则也是格格不入的。现行的行政性审批作为一种非经济手段,在实施中毫无透明度可言,也为关贸总协定原则所不容,甚至会产生许多弊端,因为有渠道、有关系的单位,总能得到批准,甚至会得到关税的减免等。上述这些说明,不改革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就难于使我国的经济融入世界的经济大潮,就难以适应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新形势。
      (三)现行行政审批程序混乱、范围界定缺乏科学性
      1、审批范围没有科学界定,漫无边界。诸如哪些事项该行政审批,哪些事项不该行政审批;
    哪些事项应该谁审批,哪些事项不应该谁审批;
    哪些规范性文件对哪些行业,哪些规范性文件不对哪些行业;
    哪些行为应设定行政审批,哪些行为不应当设定,等等,都没有一个法定的清晰的边界,这种情况在实施中已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不少部门要求出新行政审批项目的势头很难遏制,现行行政审批的项目愈来愈多,范围愈来愈宽;
    另一方面,一些行政主体视行政审批为权力的象征,企图通过扩大行政审批范围来膨胀自己的权力,从而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严重败坏行政机关的威性。特别是这样大范围的行政审批,严重造成政企不分,束缚市场主体的手脚,影响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2、审批程序混乱,方式落后。行政审批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审批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是行政审批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行政审批的性质来看,审批行为直接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得失,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申请的批准与否,关系相对方能否取得相应的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所以要求行政审批在程序上必须规范化。但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人们对行政审批的程序极不重视,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的法律和法规也比较少,以致行政审批主体的做法很不统一,随意性大,暴露出的问题很多。如有些行政主体视“审批”为“恩惠”,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对申请人态度生硬,摆官架子;
    有的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故意刁难,久拖不决,或者踢皮球,就连成立一个旅游公司也要拖几个月,盖几十个章子;
    更有甚者,存在行政主体利用审批权受贿,向申请人索要金钱和财物。这些情况都说明,一旦行政审批程序混乱,就会为那些不法之徒留下可钻的空子。
      (四)现行行政审批种类繁多,设置过多过滥
      审批权力膨胀,审批种类繁多,标准不统一。其具体表现是:(1)行政审批称谓五花八门。有的把行政审批称为审核、核准、同意、审批、批准等不同种类,而不同种类的行政审批之间在具体操作中又没有明显区别。比如行政审批涵义的界定;
    行政审批的体制模式;
    行政审批的主体和申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
    行政审批客体的分类以及有效、无效的约束条件;
    行政审批的申请、复议与监督;
    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等等,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极大困难。这种状况的存在,导致了行政审批设置过多过滥,出现重复交叉设置的现象产生,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近年来,根据中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设置的行政审批近850项,根据省一级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多达500至1500项。这样,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许可审批最少也在1300项左右,最多的省份已经超过了2300项。这些许可审批项目分布在每个行政管理领域,贯穿于每个行业之中。(2)行政审批主体愈来愈多。由于我国行政审批的范围没有科学合理的边界,造成各级政府部门甚至群团、中介组织都竞相争夺审批权,以致造成行政审批主体数量庞大。从中央到地方直到乡镇都拥有大量的审批权,其审批主体多于“牛毛”。难怪老百姓埋怨办成一件事需要盖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公章。(3)行政机关审批权交叉重叠。由于现阶段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叠普遍存在,同一事务多个机关都有权管理,而管理的方法就是设置审批或审批,多个机关管理同一事务必然造成一项事务或一项活动有多项审批或多项审批。这样,必然存在对同类事项重复交叉设置行政审批的现象。(4)审批项目事无巨细,无所不包。大至国家重大工程,计划部署,小至一人一事一物,到处可见审批权的运用,真所谓“审批经济”、“管制经济”。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该区共有行政审批171项,其中管委会130项,市有关机构驻开发区分式41项。对企业的审批143项,占审批总数的84%。③改革后新建的开发区尚且如此,其他可见一斑。
      (五)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缺乏公开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审批中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其行政地位是不平等的,特别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更加强调权力的高度集中,从而更加强化了这种不平等性。一些行政主体自认为地位特殊,高人一等,并把行政领域作为自己的一块“封地”,因而把行政过程看成是应该完全封闭的过程。在这样的行政运行中建立起来的行政审批制度,其操作过程自然也是封闭的。近年来,行政体制改革虽然也强调实行政务公开,但有些行政主体仍习惯于过去那种“暗箱操作”,不愿意实行政务公开,其改革的实践与改革的理论差距甚远。不少行政机关仍把行政审批视为“保密”事项,除极少数环节外,诸如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人等都是不公开的,特别是收费、市政、城管、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审批,很少公开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独断专行现象严重。有些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审批,行政主体自身的认识水平和专业能力有限,也不重视专家审查、行家咨询,而自以为是,乱批错批现象时有发生,为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而一旦审批错误,又缺乏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行政审批过程的不公开性,又往往造成某些审批结果的不公正性,这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有些国家公务员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个人利益膨胀,想借审批项目大捞一把,因而,有“油水”的抢着批,没有“油水”的拖着批,或借此对申请人敲诈勒索,明目张胆地违反公正执法的原则。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机关已形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内在冲动就是将行为重点和主要精力集中在实现各自辖区内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这样的地方政府机关行为存在着严重的功利性,他们设定的行政审批标准就是对本地是否有利,有利的项目快批、积极批;
    不利的项目则拖着不批。这也是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区域本位产生的温床。
      由于行政审批的不公开性,就难于保证对行政审批的有效监督。一些掌握有审批权的政府官员,一般都具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进而把行政审批的全过程变为全封闭的毫无监督的权力运行过程,由于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称和行政地位上的不平等,行政相对人和组织,根本无法监督行政主体的审批行为。而行政组织内部的监督,更由于某些特殊部门利益的一致性,一般都更加难以到位。即使是比较有穿透力的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全封闭的行政审批面前,也是无能为力的,他们迫于难以了解情况,也难以发挥新闻的监督作用。因此,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普遍存在监督体系不完善,监控不到位的问题。例如南充大都会窝案就是因为审批不公开,没能及时得到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从而给国家、社会巨大的财产损失。可见,现行的行政审批权基本上是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
      三、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思路和对策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
      改革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是更快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WTO的需要,也是深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大措施。这一改革,不是对原有审批制度的全盘否定,而是要着眼于新的社会情况,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通过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必须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和江泽民同志的“七一”讲话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改变集权型的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总体目标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
    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第一、减少行政审批,这既是改革的定量要求,也是改革的发展趋势。这就是说,改革必须有定量标准,改革不能增加审批项目,只能使行政审批项目逐步减少,但危急到人民生存行业要强化审批,如土地、安全、环保等。根据这个要求和目标,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进行清理,该淡化的要逐步退出,急需保留的一定要强化。但是,这个定量要求,不是玩数字游戏,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精简,找到最佳的“度”,以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规范审批行为。这是改革的定性要求,也是针对我国原有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提出的改革目标。鉴于我国原有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行大刀阔斧改革,实现审批制度上创新,以及对行政审批这一政府管理行为做出宏观的、理性的分析,顺应和把握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真正实现行政审批制度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第三、强化监督机制。这是改革的根本保证。这次改革,不仅要从行政审批全过程上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而且要加强对改革过程的检查和监督。特别要对审批制度本身强化监督,才能对不规范的行政审批行为起到震慑和约束作用。
      3、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问题敏感,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还将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因此,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第一、适应市场经济的合理性原则
      在原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自然行政审批成为一个主要的行政管理手段。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这就决定了行政审批的范围必须缩小,只能对市场机制的调节起补充作用,决不能象过去那样用行政审批取代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从根本上改变以行政审批为主要手段的政府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利用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的各种手段规范市场行为,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凡是企业能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正常发挥作用的领域和事项,政府要坚决放开,不再审批,这样才能使行政审批建立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才会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依法行政的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权力的主体地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与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相一致的。行政审批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取得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享有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特权。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要坚决清除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审批事项,真正做到符合行政审批自身的规律和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和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规则。对确实要政府审批的有关事项和法定审批事项,要依法审批。设定审批要有法律依据,公开、规范、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使行政审批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原则基础之上。
      第三、规范行政行为的监督性原则。
      行政审批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审批权进行有效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公布行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审批结果。相对人对审批提出异议,要作出书面答复,并告知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机关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将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投拆人。
      第四、明确审批主体的责任性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审批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提高便民服务的效能性原则
      行政审批既是便民服务的“窗口”,也是政府机关的形象工程。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要与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结合起来,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行政水平和密切群众关系结合起来,以通过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简化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方便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使改革后的行政审批真正成为便民服务的“窗口”,群众称赞的政府的“形象工程”。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几点策略
      1、从根本上转换行政审批制度的体制基础
      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是伴随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形成的。其形成的体制基础是计划经济。在这一体制下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应该以所有者的身份不仅对经济实施宏观管理,还应加强微观控制。国家集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直接干预全国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事无巨细当然都要政府审批。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上述行政审批的这一体制基础不复存在了,应该结合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从体制基础上重新定位。作为“自主”经济的市场经济,其市场主体自我决策、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其经营行为主要靠市场调节,政府只需要进行宏观调控,不应该直接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因此,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行政审批制度的体制基础应该转到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来。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审批已经不再是政府的主要功能,因而政府必须从漫无边际的审批制度下解脱出来。政府的主要功能应是维系规则,监督别人执行规则,而且这些规则主要不应由政府亲自制定。但是,我国现在对此问题的认识极为模糊,一讲制定规则就交政府来办,其结果有些规则必然偏向和有利于制定规则的本部门的利益,形成国家利益部门化。按照现代法学理论的要求,制定规则应是公众自身的事情,民众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决定规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最基本内容。从这一理论出发设计当前行政审批制度创新的框架,就应摆正行政审批中的政府地位,在新的体制基础上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同时,这一转轨过程,也是统一思想,转变观念的过程,应结合改革,加强相关的理论教育。
      2、科学界定行政审批的标准和范围
      要顺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必须根据上述五项原则的基本精神,对行政审批确立科学的标准和范围。科学界定行政审批的标准和范围,是给行政审批一个法定的边界,也是解决当前行政审批过滥、种类繁多和随意性大等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一种遏制某些地方部门要求出台新行政审批项目势头的限权措施。其目的在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审批进程的监控,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科学界定行政审批的标准和范围,就是要解决哪些事项该行政审批,哪些事项不该行政审批这一关键问题。其界定行政审批范围的标准,应在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和江泽民同志的“七一”讲话与“三个代表”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坚持以下几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必须坚持行政审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必须坚持行政审批;
    (3)提供公共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必须坚持审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必须坚持行政审批;
    (5)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定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必须坚持行政审批;
    (6)涉外管理和国际事务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行政审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审批的事项必须坚持行政审批;
    (8)除上述这些必须坚持审批的标准外,其他事项一般不应列入行政审批的范围。国内有学者还认为,行政审批项目的范围应由技术的、经济和伦理的尺度来框定。技术的尺度是从技术能力方面看行政审批能不能把审批的事务管住,如果能把相关事物管住管好,产生了社会效益,那它才有存在的理由;
    经济的尺度主要是从成本收益方面看行政审批权益与成本是否相对称,如果二者是对称的,审批就是合算的;
    伦理的尺度是从行政价值方面看行政审批是否符合行政主导价值,符合的才可以存在。④这些建议很有政策咨询价值。总之,科学界定行政审批范围的标准设定,应根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规范经济程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结合科学界定行政审批范围,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现行的行政审批规章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就坚决放开,切实减少审批,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者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职责以及不应当通过行政审批管理
      的事项都应坚决进行清理,这些事项主要是:(1)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
      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
    (2)由市场机制可以正常发挥作用的自我调节的事项;
    (3)应由社会中介组织通过服务解决的事项;
    (4)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的事项;
    (5)已有法律、法令或规章明确禁止的事项;
    (6)国家已明令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
    (7)无法定依据或已过时、失效的事项;
    (8)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或不应当由政府管理的事项;
    (9)通过依法监管可以解决的事项;
    (10)属于单位或部门的业务经营行为:诸如技术鉴定、内部工作、检查评比、职称评定等事项。即使应当坚持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应通过规范性文件划定科学边界,避免越权审批。同时,改革还不仅是删繁就简,只要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存在需要审批的遗漏事项,经政府严格审查后,也还可适当增设,绝不可因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而弱化行政管理职能,给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更不能把界定审批范围搞成应急性的“减量型的改革”,仅在数字上玩游戏,而应从制度创新和首先确立行政审批的价值取向上,提高这项改革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避免流于形式的错误做法。
      3、切实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在科学界定行政审批范围的基础上,应着力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改革行政审批方式,以便通过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服务基层,方便群众,服务社会,这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一、简化审批环节和审批手续,避免重复审批、多头审批、久拖不决、互相踢皮球。对已经存在的审批程序混乱现象要坚决理顺,对某些冗繁的多余环节,要坚决砍掉,要使审批程序制度化、法制化。国内有些地方已经在这方面总结了不少好的经验,如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为搞好便民服务简化审批环节,设立行政审批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走进中心联合办公,形成集中式的服务窗口,从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特别对热门项目,审批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和需要多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采取上述方式极大方便了群众。他们还大力推行审批工作“五办制”:一是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凡属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理的事项,做到即收即办;
    二是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凡须经其他部门审批或现场踏勘的项目,管理部门应作出承诺,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理。三是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凡涉及当地经济和人民生活等重大事项,必须按联合办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凡涉及当地经济和人民生活等重大事项,必须按联合办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四是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凡需上报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限时办理,并一包到底;
    五是核准项目明确答复制。⑤地方的这些改革经验,是构建新的审批制度的实践基础,应从理论上加以总结提高,吸收带普遍性的东西,补充、完善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
      第二、贯彻政务公开的原则,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政府改进管理方式和作风的一项基本方法。各级政府应在管理过程中尽量做到决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建立相应的政务公开制度,如听证制度、咨询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增加政府政策、法规的透明度。要使今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除个别保密项目外,都向社会公开,即要公开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让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进一家门办好,缴规定费办理,按承诺制办完”。有的地方除上述五公开外,还向社会搞“八公开”,增加“公开审批机关”、“审批责任清理人”和“审批条件”三项,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些做法,都是政务公开的大胆实践,应该大力提倡。要坚决纠正许多政府部门和地方仍习惯以“内部文件”、“行政命令”等随意性大、透明度低的管理方式开展工作,杜绝“暗箱操作”、随意裁决等问题的发生。特别对物价、收费、市政、城管、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充分听取和吸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强化专家审查、咨询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三、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应从源头上抓起。因为大量的行政审批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文件决定的,不从这些源头上抓起,就难以对具体项目进行清理。最好是着眼于制度创新,根据《行政审批法》对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大清理。《行政审批法》已对行政审批的定义、原则、设定权、范围、标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使行政审批真正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第四、搞好便民服务窗口建设。设立行政审批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该中心统一办公,形成集中式的服务窗口。从实际出发开展各种形式的便民服务。特别是对热门项目、审批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和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项目,尽可能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以方便群众。结合政府上网工程,探索多部门联网办理的管理新模式,改进审批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4、中央与地方应当同步进行行政审批改革
      2003年7月1日以前,相当大的一部分行政审批是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文件规定的,为此在行政审批制度多次改革和清理上出现了不少问题,使中央和地方无法保持一致或同步进行。各地方政府要根据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审批法》对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清理,并制定出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法》对行政审批的含义、原则、设定权、范围、标准、程序、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具体化,从而使《行政审批法》得以贯彻执行,使地方和中央保持同步。
      5、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有效的运作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规范的运作机制,减少行政审批的人为因素,减少随意性。对于清理中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建立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程序科学、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要按照WTO公开、透明的原则,除少数不宜公开的审批外,其他的行政审批都应对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进行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还要努力改进审批方式,认真探索“窗口式” 、“一站式”办文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联合审批制度、社会听政制度和专家审查制度,使行政审批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并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审批单位、审批人对审批过错的责任。不允许擅自变更、新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不允许无故拖延审批时限。要研究制定企业对不按照规定审批行为的投诉制度和对越权审批的党政纪追究制度。对于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滥用职权越权审批,甚至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党政纪处理。
      第二、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补救机制。行政审批这种管理从实质上说是以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由为代价的,如果滥用这一管理手段,即有违行政审批制度的本意,还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必须通过改革,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和补救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补救机制,是同一行政过程的两个方面。就监督来说,对行政审批的全过程都要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其中更主要的是加强对行政审批主体的监督。除上面所说的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外,还要加强组织内部的党的监督、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上、下级的相互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外部的新闻会计监督,特别是法律的监督。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监管制度。就补救来说,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复议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避免不规范的审批行为,并及时追究行政审批主体的相应责任,以维护相对人的权利,这也是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不可忽视的方面,其目的在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和防止违法行为。
      无论监督机制还是补救机制的运用,关键在于措施落实。对行政审批主体的监督,不同于一般行使过程的监督。他们往往位高权重,使普通公民望而生畏,也因他们同时拥有掩盖自己和实施报复的一切手段,常常使人们对他们的监督难以奏效。正因为这样,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更应重视法律的监督、上级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从法律监督来说,关键在于依法明确设定审批权限,对越权或滥用权力审批的行政主体, 必须依法严惩,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组织内部的监督来说,有审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明确监督主体和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就应及时查处,不留后患。上级主管部门不重视监督或失之过宽以致酿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督责任人应负相应的连带责任。要给予新闻舆论部门充分监督行政审批主体的权利,不论他们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应该是舆论监督的对象,新闻部门应该有权揭露那些违法违规审批的真实情况,实施“新闻曝光”。在行政审批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而行政补救是非常必要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行政复议制度的贯彻和落实。特别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保证行政复议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真正起到行政补救的作用。要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度,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每项审批都应由一个部门负责,并在部门内落实具体科室或具体人办理,避免多头审批或重复审批。确需几个部门联合审批的,也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限时办理完毕。特别是对技术性很强的审批项目,要制定具体的审批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审批的盲目性。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实行承诺制,全面提高行政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尤其对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审批项目,事前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真正做到管理到位,监督到位,服务到位,避免审批工作出现偏差。


       
        参 考 文 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王惠岩主编:《行政管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黄达强、刘怡昌主编《行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8、魏杰著:《市场经济前沿问题》,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版。
      9、魏杰著:《市场经济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0、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1、林准主编:《行政案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2、张树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3、杨官道主编:《入关给中国人带来了什么》,时代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14、彭和平主编:《公共行政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5、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主编:《改革政府》,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
      16、曾繁正编译《美国行政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
      17、任晓主编:《中国行政改革》,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8、刘吉主编:《社会主义改革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9、洪银兴主编:《现代经济学》,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0、王维登、李连仲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1、杨瑞龙等著:《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2、张锡嘏等著:《公务员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3、秦子言、李文龙主编:《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
      24、李凤玲:《应对入世挑战,加快管理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12期。
      25、施绍祥:《如何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11期。
      26、张耀东:《行政审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9期。
      27、李珊:《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综述》,《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7期。
      28、郑传坤:《加入WTO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探索》2001年第6期
      29、刘向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2002年
      30、胡方水:《行政审批权力滋生腐败现象的剖析思考》  2002年
      31、金太军、赵晖、高红、张万华:《政府职能梳理与重构》,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注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②金太军、赵晖、高红、张万华:《政府职能梳理与重构》,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
      ③李凤玲:《应对入世挑战  加快管理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十二期第8页
      ④李珊:《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综述》,《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七期第4页
      ⑤张耀东:《行政审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九期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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