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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文档下载 > 起诉状 > 经营部普通合伙经营协议书 正文 2021-04-19 09:38:51

    经营部普通合伙经营协议书

    经营部普通合伙经营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台州市路桥XXXX营部(普通合伙)。

      第三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XXXX。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合伙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及配件、小礼品、文具销售。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

      第六条 姓名(名称):
    住所:

      XXXX 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城北村。

      XXXX 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城北村。

      XXXX 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南园村。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

      (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比例

      出资期限

      评估作价

      (元人民币)

      评估方式

      XX

      货币

      1万元

      50%

      XX

      货币

      0.5万元

      25 %

      XX

      货币

      0.5万元

      25 %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九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

      加对合伙企业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推选出合伙人,委托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五条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入伙及退伙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八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合伙人签名、盖章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出资确认书

       XXXX在普通合伙企业台州市路桥XXXX设备经营部(普通合伙)中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万元,占50%的财产份额,XXXX在普通合伙企业台州市路桥金帆电子设备经营部(普通合伙)中以货币出资人民币0.5万元,占25%的财产份额,XXxX在普通合伙企业台州市路桥XXXX设备经营部(普通合伙)中以货币出资人民币0.5万元,占25%的财产份额,以上出资经全体合伙人确认,已全部到位。

      全体合伙人(签字):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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