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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节日大全 > 五一劳动节 > XX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正文 2021-02-18 12:12:31

    XX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济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因病致贫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XX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有效期内的《XX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常住非农居民家庭成员;常住非农户籍人员与农业户籍人员组成的家庭,其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配偶,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承担的在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扣除单位已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年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年保障金按家庭人口×12个月×低保标准计)为救助基数,采用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的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段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80%;
      5、20000元以上段为90%。
      (二)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承担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急诊病人可就近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参照XX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就医仍特别困难的、因患严重慢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市民政局提交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1、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
      2、社会捐赠款;
      3、利息收入等。
      五、医疗救助的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民政局是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与市各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卫生、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在次年1月,持身份证、《XX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户口薄和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等原件及复印件(农业户籍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配偶还必须提供夫妻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XX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初审后分批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
      (三)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交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医疗费救助金额,并在社区公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认定并逐级下拨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七、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信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政局牵头,研究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对城镇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XX区、XX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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