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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节日大全 > 情人节 > 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事公务行... 正文 2021-02-20 00:00:05

    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事公务行为若干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事公务行为,密切党委、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执政基础和先进性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 廉洁从事公务行为规范
      第一条 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行为。禁止违反政治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参加反对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三)参加非法组织;

      (四)拒不执行或者故意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

      (五)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六)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七)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

      (八)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以及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
      第二条 基层党员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禁止借组织人事行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三)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四)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

      (六)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七)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
      第三条 基层党员干部要为民、务实、清廉。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当事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以及其它支付凭证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装修住房或者旅游;
    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八)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九)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十)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擅自开支征收的各类公务收费款。
      第四条 基层党员干部要奉公勤政、忠于职守。禁止消极懈怠、失职渎职。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

      (二)在公务时间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三)对当事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态度恶劣、语言横蛮、漫不经心、敷衍塞责;

      (四)擅自设定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搭车收费,以及违规批准减、免、退;

      (五)违反规定向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辖区单位、组织索要赞助款物;

      (六)违反规定向当事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押金、保证金和管理费。
      第五条 基层党员干部要移风易俗,坚持好的作风。禁止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二)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

      (四)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

      (六)嫖娼、卖淫以及赌博;

      (七)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八)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县(区)级党委、政府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党的区县纪律检查机关、区县行政监察机关协助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基层党员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九条 基层党员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基层党员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司法处理等。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正科级以下党员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正科级以下党员干部;
    基层站所中正科级以下党员干部(不含正科)。
      其他从事公务的正科级以下(不含正科)党员干部或者群众包括因工作需要受聘于办事处、各基层站所的工作人员和选举产生的社区干部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由党的地市纪律检查机关、地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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