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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节日大全 > 春节 > XX县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正文 2021-02-18 12:15:55

    XX县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县人民政府制定的《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的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且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1.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救灾并举,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

      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报告雷电灾情,保护灾害现场,参与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气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广电台、县供电局、县质量技监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县电信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

      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决定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重大事项,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雷电灾害预测预警系统建设。

      第六条  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强雷暴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为县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2.负责雷电环境的风险评估,雷电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鉴定、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3.负责日常工作管理、落实、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七条  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县安监局:参与事故调查,协助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县公安局:负责雷电灾害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3.县民政局: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监督救灾款物,组织实施救灾捐赠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落实。

          5.县交通局:保障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及时修复遭破坏的交通设施。

          6.县卫生局:组织急救队伍到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时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7.县广电台:及时播发雷电灾害的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对灾害情况进行及时客观报道。

          8.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的扑灭,参与伤员的抢救、转移及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调查等工作。

          9.县发改、经贸、建设、供电、质监、教育、旅游、电信等部门:做好或协助做好本系统的防雷减灾和雷电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组织,做好辖区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和雷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雷灾情况,做好辖区内雷电灾害的善后工作。

      第三章  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与分级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和雷电定位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雷电定位、雷暴天气监测、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发布为主体的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雷电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提高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九条  县气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研究,不断提高雷电的预测能力,及时提供预报、实况和雷电灾害情况。

      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实行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统一发布制度,符合雷电灾害预警标准的,由县气象局主要领导负责签发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雷季前,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者业主要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好各种防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测,确保符合防雷安全规定。

      第十条  接到县气象局的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属于可能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及时进行预防工作部署。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工作,确保预案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雷电灾害事故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不同,分为四级。

      1.特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
    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10—29人的;
    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20人以上的;
    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

      3.较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3—9人的;
    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0—19人;
    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

      4.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1—2人;
    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3—9人;
    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启动本预案:

      1.县气象局发布强雷暴预警,县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2.县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灾事故。

      第十三条  县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县气象台根据《XX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气象服务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
    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分析部署;
    各单位和群众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迅速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县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所在乡镇、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府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组织自救的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目击群众有义务通过公众报灾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反映灾情。

      2.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地了解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灾情程度,迅速作出判断,及时反馈情况,必要时应先行处置,并迅速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职能单位。

      3.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赶赴现场最高党政领导担任,对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实行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援行动。及时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抢险抢修、物资供给等应急对策。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五章  救援预案终止和报告

      第十五条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由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雷电灾害事故的报告和新闻报道。

      1.较大以上雷电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新闻必须经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核实后,按XX县人民政府《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道。

      第六条  善后处置

      第十七条  善后处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雷电灾害事故中的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雷电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和抚恤。

      2.发生雷电灾害后,相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和阻碍灾情收集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县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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