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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教案下载 > 教学参考 > 高校毕业生任职工作制度 正文 2021-03-05 16:09:38

    高校毕业生任职工作制度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20*年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要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湖北实际,按照选聘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实践,为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提供平台;
    为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解决一些地方村干部老化弱化、后继乏人问题探索新路;
    为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打牢基础;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双向选择,公开选聘、择优录用,合理安排、保障待遇的原则进行。

    二、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

    中央组织部下达我省20*年选聘数量826名,原则上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分配计划见附表一)。根据毕业生定向报名应聘情况,省委组织部统筹调剂,争取应聘尽聘。

    三、选聘对象和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20*年、20*年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和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其他志愿到农村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经学校推荐也可报名应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健康。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基本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有关县(市、区)20*年以来已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占市州本次选聘分配名额)。

    四、选聘程序和时间安排

    全省2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5月上旬启动,7月底基本结束。选聘工作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由省定方案、市州选拔、县乡管理,按动员部署、组织选聘、审批任职、岗前培训等四个阶段进行。具体选聘步骤、程序和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5月10日前)。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全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会议,对选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在《湖北日报》、湖北电视台、湖北人民广播电台、湖北人事考试网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布选聘对象条件、报名方式、选聘程序和各市州选聘数量(计划)等须知事项,并采取张贴公告、深入高校举办专场咨询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动员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积极参与报名和应聘。各市(州)、县(市、区)和高校以适当方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组织报名(5月10日至5月20日)。全省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为单位共17个选聘地区,有意应聘的高校毕业生自愿选择报名,鼓励和提倡毕业生向原籍地报名应聘。应届毕业生以学院(研究生部)为单位组织网上报名(《湖北人事考试网》*),往届毕业生自主网上报名,并于5月20日17:00前汇总并交至就业中心。

    3、资格审查(5月21日至5月25日)。由组织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

    4、考试考察(6月5日至6月20日)。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和考察工作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实施。对自愿报名应聘回原籍县、乡、村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对应聘对象,主要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吃苦精神、组织纪律观念、学习成绩以及组织协调能力等,具体考察办法由各市(州)制定。

    5、统一体检(6月30日前)。各市州委组织部对拟选聘对象安排集中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比照公务员职位要求确定。体检不合格的不予选聘。

    6、广泛公示(7月1日至5日)。各市州采取一定方式对拟选聘对象进行5天左右的公示,并将拟选聘对象(名单)于7月1日前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组织处)和有关高校。省委组织部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予以公示,高校在本校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定为选聘对象。

    7、签订合同(7月6日至20日)。公示结束后,由各市(州)向县(市、区)分配选聘人员,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与选聘对象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确定所到村和任职岗位,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并集中管理人事档案;
    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选聘人员的劳资关系、做好户籍管理工作等。

    8、岗前培训(7月30日前)。由各市(州)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对选聘对象进行为期3-5天的岗前培训,重点讲解“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介绍本地新农村建设情况和乡风民俗,传授开展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帮助他们掌握与农民打交道、做群众工作的本领。

    五、选派去向和任职

    对选聘的大学生,由市(州)委组织部按照回原籍县(乡、村)和“就近”原则,结合所学专业,分配到县(市、区),重点派往有一定工作基础的经济薄弱村、工作后进村(省定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重点贫困村)。

    选聘的大学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
    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
    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选聘的大学生驻村工作,选聘期间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借调使用。

    六、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外(西部地区人均每年1.5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1万元、东部地区人均每年0.5万元),我省按人均每年5000元标准另行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市(州)、县(市、区)是否另行增加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2、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3、在村任职期间,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到村任职大学生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缴部分除外)由县(市、区)财政支付,年人均约为200元。

    4、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中央或县级财政)代为偿还。

    5、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6、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今后招考公务员、“选调生”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考录。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7、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9、到贫困县等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各地可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和上述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有关规定。

    七、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

    全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宏观指导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委农办,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民政厅、农业厅、林业局、扶贫办、团省委共同组织开展,由市(州)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由市(州)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和高校配合管理和服务。

    1、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大学生创业基金”,为有志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县(市、区)领导每人要联系1-2名到村任职大学生,加强经常性联系,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建立到村任职大学生管理制度,健全考核办法,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教育和短期实践培训,使他们了解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掌握做好农村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
    探索建立到村任职大学生间的交流机制;
    向驻村大学生提供“热线电话”,随时解决大学生下村后遇到的特殊问题。

    2、乡镇党委、政府要制定到村任职大学生行为准则,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述职、实绩考评、群众评议和乡镇领导与到村任职大学生定期谈心制度,加强具体管理。村党组织要安排好驻村大学生的食宿及日常生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他们的安全。到村任职大学生可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3、到村任职大学生的母校,要将学生所在村作为联系点,在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要定期组织其中的先进典型回校交流、宣讲工作和体会,鼓励更多的大学毕业生转变传统就业观念,引导他们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建功立业。

    4、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要研究制定和落实到村任职大学生报考“选调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研究生等有关优惠政策和办法;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5、选聘的大学生在村工作期限为3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鼓励其长期扎根农村艰苦创业。不再续聘的,引导其就业和创业。

    选聘工作结束后,各市(州)于8月10日前向省委组织部(组织处)上报工作总结和选聘人员名单、派往去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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