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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优秀作文 > 议论文 > 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处... 正文 2021-02-20 00:08:22

    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处理办法

    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处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依法拆迁、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以下简称“双拆”)决定,确保“双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站在建设灵璧、发展灵璧的高度,深刻认识“双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自觉维护县委、县政府的决策,认真按照“双拆”实施方案,积极配合拆迁部门按时限拆除各类违规违章建筑、拆迁重点工程地块及已挂牌出让地段内个人和单位的建筑物。
      二、全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双拆”决定。
      三、对主动配合拆迁部门拆除各类违规违章建筑物的,不再追究相应责任;
    对存在违规违章建筑问题,且在“双拆”中拒不配合的,依法从严、从重或加重处理。
      四、全县党员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灵城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非法占地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2.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的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设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4.在县重点工程地块及挂牌出让地段拆迁范围内拒不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5.拒不拆除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各类建筑物的;

      6.拒不拆除占压各种管线、影响供电、供水、安全、挤占消防通道的各类违章建筑的;

      7.在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8.已纳入拆迁计划地块或储备土地上的非法建筑拒不拆除的;

      9.在各种待建用地及政府规划预留地上进行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10.侵占公共绿地,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居民生活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11.非法买卖土地的;

      12.对已纳入拆迁范围,拒不执行拆迁拆违决定的其他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公开曝光:
      1、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双拆”决定,影响拆迁拆违进度,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2.对妨碍、阻挠、干扰“双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
      3.对组织、煽动被拆迁、拆违户对抗“双拆”决定,聚众闹事,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列为拆迁、拆违的单位建筑物、构筑物,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拆迁拆违。对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双拆”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5.在“双拆”工作中,负责“双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影响“双拆”进度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6.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非法买卖土地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行政村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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