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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文档下载 > 会议纪要 > 在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 正文 2021-02-21 00:03:45

    在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要求,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等6部委联合召开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电视电话会议。新年伊始,国务院再次召开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曾培炎副总理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对此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可见,国务院对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视,把这项工作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一定要提高认识,深入领会曾培炎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把这次会议的要求千方百计落到实处。
    ?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 据统计,截止到目前,全省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已达193亿元,被拖欠企业3032家,拖欠农民工工资23亿元。其中,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达到64.5亿元,拖欠农民工工资11亿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95.4亿元,拖欠农民工工资8.2亿元;
    其它项目拖欠工程款32.6亿元,拖欠农民工工资4亿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反映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上。拖欠的主要原因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一是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地方不顾当地财力盲目攀比,滥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不合理的负债建设,不得不采取拖欠工程款的方式来弥补资金缺口。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不足,仍仓促上马,开发商把垫资和拖欠工程作为一种“经营谋略”,土建施工基本上是靠建筑业企业垫资,更有甚者,有的开发商和业主要求垫资到外装修完工。二是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目前,除《合同法》外,《建筑法》、《刑法》都缺少追究拖欠方或债务人法律责任的条款,个别业主钻法律和合同的空子,利用建筑业企业怕打官司的心理,故意以拖延结算时间或苛求质量有问题等方式拖欠工程款。三是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施工队伍规模过大,“供大于求”,导致恶性竞争。业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迫使建筑业企业签订“黑白合同”或接受不平等条款。四是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制度不健全。建筑业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提供劳务方多数为无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农民工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五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戒机制。
    ? 去年12月9日,全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后,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通过大家的努力,全省现已经偿付拖欠工程款8.3亿元,兑现农民工工资2.9亿元,分别占拖欠总数的4.31%和12.82%。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始,但解决问题的力度和进度还远远不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 二、制定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实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我们工作的“难点”,一定要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各地要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清欠办公室,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
    ?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的要求,各地根据自身财力,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中(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从2004年1月起到2006年12月30日止,三年时间内还清所欠工程款。(其中:2004年偿还所欠工程款不少于50%;
    2005年偿还所欠工程款不少于30%,2006年偿还完全部拖欠的工程款)。凡逾期未能按比例偿还所欠工程款的,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重点是竣工已结算但至今没有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2004年3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确有困难的,必须于3月1日前与债权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合同。在此之前已经签订还款合同的,仍可执行原合同。还款合同要报当地市 (州)、县(区)清欠办公室备案,以便监督、检查其还款情况。
    ? 对于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政府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拖欠款。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对确实不能偿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要加强执法监察,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建筑业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偿付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对已获得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2003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各地清欠办公室要加大工作力度,必须落实拖欠单位在春节前全部付清,并发放到民工手中,务必让农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对2003年以前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单位必须在春节前订立还款计划,还款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4年底。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记入企业不良记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出建筑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工作不能出现死角。省建设厅已在媒体上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和投诉。各地也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对农民工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务必高度重视,及时查处。
    ? 三、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在全力清理过去拖欠问题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新的拖欠问题的发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办发〔2003〕94号文的要求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不断完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要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  (一)严把“五关”,不留拖欠隐患。一是严把立项审批关。在立项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二是严把招标交易关。在办理招标手续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要核实招标人是否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凡是项目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招标交易手续。三是严把施工合同备案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否则不予备案。四是严把施工许可关。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安工程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帐户。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工程备料预付款的证明,以及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入帐书面证明。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五是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凡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筑企业可以停止施工,并依法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属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部门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  (二)严格规范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行为。建筑业企业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非法人资格的包工头或无组织的散杂农民工承接工程。凡违反规定使用非法人资格的包工头以及无组织的散杂农民工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支付工资欠款。劳务企业和其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制度。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企业,必须按规定预交人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30日内,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须按工程合同价的5%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办理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预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工工资保证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的人工工资。各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须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0日内办妥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
    ? (四)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和造价管理机构的作用,及时排解合同纠纷。注意解决好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引起拖欠问题。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建筑业企业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
    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改正或返工修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问题,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监理情况做出公正的评判。注意解决好因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经济纠纷引起拖欠问题。造价管理部门要做好计价和计价办法方面的咨询解释工作,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确计价。及时受理建设工程计价、报价、结算等方面的投诉,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在建设工程计价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充分依靠仲裁机构,对拖欠工程款等纠纷做出科学、准确的裁决。
    ? (五)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建筑业企业,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及时偿付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督促其尽快偿付。对拒不偿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
    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资质等方面要采取措施,督促其尽快还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贷款的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的资质和项目经理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要坚决清除出建筑市场。
    ? 同志们,尽管我省在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马上就要过春节了,我们一定要设身处地的为广大农民工兄弟着想,急他们之所急,千方百计维护好他们的正当利益。我省是农民工劳务大省,希望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精神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要求和此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广大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广大农民工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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