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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论文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有人提出当今社会的三大公害是环境污染、吸毒贩毒、未成年人犯罪,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1999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未成年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法律责任。200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认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不久教育部颁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明确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把德育教育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笔者现就结合工作实际,将当前未成年犯罪的趋势,未成年犯罪的心态和几种常见的犯罪类型,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以粗浅的论述。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
      1、发案数呈大幅上升的趋势:从我院批捕统计报表看三年来未成年犯罪从14.6%、18.2%到20.8%,也就是说我们每批准逮捕100个犯罪嫌疑人就有20个是未成年人,这个数字使人触目惊心,令人不寒而栗。


      2、低龄化势头明显:90年代初,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而这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均为16岁,近几年来未成年人参与的犯罪相当一部分是抢劫罪,也有涉嫌故意杀人和强奸的,而这些暴力性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


      3、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劫持人质、非法拘禁和盗枪、抢枪杀人、持枪、持刀抢劫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不断出现。与以前未成年人犯罪突发性、偶发性强的特点相比,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些是有预谋的,作案经过精心策划,有充分准备;
    在作案手段上日趋成人化,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


      4、团伙犯罪增多。有些地方出现带有“帮会”、“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共同犯罪,团伙内部有“老大”,有自己的纪律,有活动地点和活动习惯,作案有明确的分工。如:我们办理的徐军等四人组织卖淫案,有负责输送女孩的,有负责管理的,有负责联系卖淫地点的。


      5、性犯罪突出。未成年人性犯罪属于暴力犯罪的一种,它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为受害对象大多也是未成年人。如我们去年办理的刘小强奸案,刘小16岁是一名保安人员,受害人是一名漂亮天真浪漫的5岁女孩,他对这名女孩造成的伤害是终生的。


      6、手段残忍。浙江省两名初中生因勒索钱财将一名同学用刀砍死。广东省佛山市也曾发生一起“16岁哥哥和8岁弟弟涉嫌勒死9龄童”的恶性案件,在我们三门峡也发生过女儿用农药毒死父亲(其家人还以为死者是被城管人员粗暴执法所致,一直纠缠不休)、儿子用菜刀杀父的悲剧。


      有人作过这样一个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在15岁左右,这个年龄应当是初中学生,他们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生理、心里、智力和道德观念的发展尚不稳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发育提前趋势越发明显,生理早熟与心理、道德观念晚熟的矛盾、自主需求与成年人依附关系的矛盾,自身欲求与道德法制的矛盾,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这种情况下如果家庭、学校放松或放弃了对孩子的教育,加上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那么他们就很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心态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说明外部原因很重要,但我们都知道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为什么有些人会有不良行为、或者会走上犯罪道路呢?笔者认为主要是虚荣心、盲从心、贪婪心、逆反心、义气心、嫉妒心、报复心、在作怪。下面就结合工作中的案例和我国刑法讲一下这七种心态的危害。


      1、虚荣心:虚荣心是一种浮夸的心理,自尊心过了头,就变成了虚荣心。爱攀比、爱面子、心眼小、爱计较,听不得不同意见,争强好胜,物质上讲求阔绰,心理上追求优越,行为上喜欢炫耀。“不正当的需求导致犯罪”,虚荣心强的人一旦心理得不到满足,有的就会走向违法犯罪。比如2004年我们办理的程岩抢劫案。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额;


      (四)多次抢劫的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盲从心:有些未成年人平时缺乏主见,遇事往往有“从众”或“从他”的心理,也就是我们说的随大流。如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盗窃、抢劫案件,其中有一名叫仝良的,只参与了一场抢劫,还是不好意思不去,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书是这样认定的:2005年4月22日左右一天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海、张杰、张小辉、仝良骑摩托车窜310国道黄金一公司仓库路段,抢劫拉架子车收破烂路过此处的张德志(男、52岁)红色夹克一件。其结果是把自己随进了看守所,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贪婪心:贪婪是一种过分的欲望,是一种病态的心理,它是社会病态文化影响的结果。有些孩子当欲望不能满足的时候,就去盗窃、抢夺或抢劫,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我们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三个孩子为了上网六天内在市区盗窃自行车19辆。又如:在今年3月份有2男1女未成年人在市区骑摩托车抢夺,不到半个月的时间抢夺10次,抢得现金2000余元,小灵通和手机10余部将赃物卖掉赃款挥霍,结果把自己送到了大墙里面。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数额较大:800元(河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多次盗窃: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
      盗窃数额巨大:10000元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50000元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500元(河南省立案标准)
      数额巨大:5000元
      数额特别巨大:30000元
      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处理。


      4、逆反心:激烈竞争的社会,迫使家长和老师给青少年施加诸多的压力。大多数孩子能化解压力,变成学习和成长的动力,但也有一部分孩子在严格的教育和要求面前,产生了逆反心理,结果走上了邪路。“一失足成千古恨”如:王聪明抢劫案。李刚强奸案。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强奸有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义气心:有些孩子遇事容易冲动,讲哥们够义气,结果不仅害了哥们也害了自己。如:张升、赵一、王伟敲诈勒索案,张升的摩托车丢了,赵一、王伟帮助找到车后,提出向买车人要钱,并且语言威胁受害人,使被害人被迫交出现金1000元、手机一部、机动三轮车一辆还打了1500元的欠条。又如:王伟、曲平窝藏赃物案,明明知道摩托车是他人盗窃所得,仍然让这辆车放在自己那。再如:王杰、范欢故意伤害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或者日后占有其数额较大财物,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负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其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较大:2000元(河南省立案标准)
      数额巨大:20000元
      6、嫉妒心:嫉妒心可以说几乎人人有,但表现的程度不同。有些人总爱和别人攀比,凡事唯恐别人找过自己。别人在某些方面比自己强或者获得的利益多,自己就难以容忍,妒火中烧。头脑发昏,甚至丧失理智,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来。如用浓硫酸泼同学、用刀刺伤同学的案件,就是因为受害人比她学习好,或者比她长得漂亮又深受其他人的喜爱。这些人缺乏的就是“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气度,不仅给别人造成了终身痛苦,也害了自己。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报复心:一些青少年自尊心强、血气方刚,一点气不想受,一点亏不想吃,把一点点不快乐就看成整个世界都是黑暗的,非想着法讨回“公道”不可。为了一句话,为了一点小事,可以大打出手,甚至制造出惨案。如:南树故意杀人案、马帅等四人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案案情:2004年8月4日2时许,李召红、张波、程权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至精品街时,史文娟在其表姐郭雯静家(5楼)窗户上喊叫李召红的名字,李召红听到有人喊叫自己的名字便抬头向楼上看,在李召红向楼上看时,在郭雯静家里玩的马帅飞、李亚楠二人骂了李召红一句,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马帅给程聪、王单、李楠、周涛一人一把砍刀,五人来到楼下,将李召红和张波砍伤。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附:梁程抢劫案不属强拿硬要。


      要力戒这七种心态,要多一些责任心。对自己、对父母、对他人。


      三、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以及司法保护,其中司法保护遵循的原则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法总则关于这个原则就有具体的体现。首先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里的年龄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xx岁。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但是未成年人要有自我防范意识,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争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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