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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社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XX社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支部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住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总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党总支部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总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社区工作人员为成员。

    第二章党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网格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总支部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党支部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半年开展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汇报。社区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前,社区党支部组织进行一次专题检查,将其纳入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问责情况,由社区党支部备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党总支部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干部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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