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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个人简历 > XX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正文 2021-02-18 06:07:14

    XX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把握投资总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湖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湖政发〔2004〕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县、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四)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建设)公司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类捐款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坚持以评审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wm338.com网。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重点开发(园)区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产业布局合理调整,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应及时调整、补充,滚动管理,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坚持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各有关乡镇、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牵头预审筛选后通知项目主管乡镇或部门编报项目建议书。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审核评估后,根据县财力情况和项目轻重缓急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项目安排时可适当增加一些预备项目,以便计划调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对政府举债建设项目其资金管理应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相关办法来执行。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计划经批准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和增减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或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县政府编制调整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对已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第十五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可以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规模较小、内容简单、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其他项目是否需编报可行性报告,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予以明确);
    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由业主提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类别、性质、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采取听证会、媒体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立项文件进行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召开有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的评审会后对初步设计(含概算)进行批复;
    或者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


      第四章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与其他出资人或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各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的,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建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具体方法按已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实行稽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
    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
    是否改变政府建设资金用途等。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结论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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