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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范文大全 > 自我鉴定 > 大学物资集中采购制度 正文 2021-03-05 16:15:20

    大学物资集中采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校内物资采购部门以招标购买方式为主的集中获取货物的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捐赠等资金进行物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集中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在实施采购时,需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按照“确保工作需要,适度兼顾缓急,尽量避免浪费”的原则制定采购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产设备管理处是负责学校物资集中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物资采购的日常工作,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向教育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会同招标办公室进行物资采购招标。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七条 下列物资均属集中采购范围:
    ㈠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且使用时间一年以上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

    ㈡家俱;

    ㈢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耗材;

    ㈣单价200元以上的零配件;

    ㈤单价200以上的办公用品;

    ㈥其他经学校研究认为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
     
    第四章 采购计划
     
    第八条 采购计划按季申报,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申报下季度物资采购计划;
    各单位在编制计划时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需要,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校产设备管理处在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的基础上,会同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物资采购计划。
    第九条 物资采购计划一经定稿,原则上不得变动;
    没有纳入采购计划的物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购置。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报校产设备管理处备案,经学校审批后,由招标办公室及时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零星物资由校产设备管理处将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汇总,集中报学校审批后,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采用招标、邀标、询价等方式购置;
    招标采购一般每学期进行1至2次。
    第十二条 计算机等耗材及办公用品的采购:
    ㈠校产设备管理处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好、价优”的原则,采用招标方式,选2—3家供货商,供货商原则上一年一定。
    ㈡校产设备管理处定期对供货商所供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检查、考核,如与所签合同出入,立即取消其资格。
    ㈢使用单位填写《西南财经大学物资申购单》,经单位领导签字,校产设备管理处审核后,通知供货商送货,购买单位指定专人签收。《西南财经大学物资申购单》一式三联,使用单位、供货商、校产设备管理处各留存一份。
    ㈣在指定供货商处购置的物品,由学校统一结算,不使用各单位办公经费。
    ㈤定点供货商不能供应、金额不大的物品,经校产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可自行采购;
    财务处依据校产设备管理处审核的购置计划办理借款,凭校产设备管理处“固定资产入产凭证”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 属集中采购范围,但有下列情形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可以采取邀标、询价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㈠发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的;

    ㈡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㈢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物资;

    ㈣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合适替代品的;

    ㈤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㈥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应有学校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校产设备管理处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对外签定购货合同。
    第十六条 对经学校同意自行购置设备的二级机构与供货方草签的物资购货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校产设备管理处负有监督、审核、修正之责。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付款方式,未经学校财务部门和物资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用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的有关物资技术条款,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技术部门负责制订。
    第七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在物资购置工作中,校产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向使用单位通报物资购置进展情况,协商解决购置中的问题和矛盾。
    第二十条 参加物资购置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可能妨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与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物资的购置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与教职工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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