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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范文大全 > 演讲稿 > 也谈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制... 正文 2021-02-22 12:08:46

    也谈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制度、监督”问题

    有人归纳当前领导干部腐败的制度性原因,大致有五:一是权力失衡;
    二是管理失控;
    三是监督失效;
    四是教育失误;
    五是自律失败。为此,党的十六大着重要求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中纪委三次全会也提出了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体系的要求。
      “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它科学地阐明这三者之间在预防腐败体系中的辩证关系。如何加强教育、制度、监督工作以及如何增强工作的实效性,我们党的各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经过长期不懈的探索和实践,总结出了许许多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本文仅浅谈三点认识:
      一、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加强“受众”心理分析,努力避免“受众”的逆反心理
      “受众”一词,是从英语AUDIENCE翻译过来的,在大众传媒中是指大众传播的接受对象。这里,我们不妨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对象——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称之为“受众”,这应该也是贴切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国际间的深入交往,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外界种种潮流的激荡,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势,企业的政工干部普遍有一种体会一一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的难度似乎越来越大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宣传思想的“受众”,即企业的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心理分析,宣传思想工作没能切实做到“三贴近”,让受众产生了逆反心理。
      影响受众的心理因素很多,逆反心理也因不同受众个体而存在个性差异。但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受众的逆反心理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评价逆反。即职工对思想政治工作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与宣传者所持的立场对立。比如宣传者树立和宣传一个先进典型,受众却对其蚩之以鼻,与宣传者所宣扬的持反面的评价等等。二是情感逆反。即企业的宣传内容蕴涵和表现的情绪或情感,不仅未被职工接受,而且激起职工的反感。如:企业想通过开展一些集体活动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可是偏偏有的职工对这样活动大加贬斥,认为那是搞形式主义,劳民伤财,还不如把活动经费分发给职工个人更实惠。三是行为逆反。即企业企望职工采取某种行为,职工却反其道而行之。比如:我们号召大家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廉洁自律,而有些干部职工却偏偏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等等。
      一种社会心理的产生总有其原因,受众逆反心理的形成也是如此。纪检监察宣教的受众的逆反心理的形成与其他领域的宣传思想工作中的情况一样,并非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宣教者、宣教内容、方式、受众心理特征等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比如,宣教者自身行为对受众的心理就存在很大影响。我们这里所说的“宣教者”包含个人和组织两个层面,但主要是指党员干部特别各级领导干部。宣教者的言行举止,主要反映在宣教者的综合素质、廉洁自律和模范带头作用上。我们一直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做廉洁自律的模范表率,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宣教者本身的品行就不端正,群众对他有许多负面的看法,就如福建省周宁县的“三光书记”(官位卖光、财政的钱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林龙飞那样,独霸干部任免权,靠卖官收受当地党政干部、职工贿赂数百万元,还有谁会相信林龙飞在台上的慷慨陈词呢?林龙飞在被“双规”前,在一次会议上还大谈“领导干部要重操守、讲正气,做到权力上自重、思想上自省、纪律上自警、工作上自勉,做廉政的表率,做端正党风的模范”。面对腐败领导的虚伪嘴脸,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群众到底该相信谁呢?群众对我们的宣教工作产生逆反心理也就不足为奇了!
      所以说,宣教者人格魅力对于受众对宣传思想的相信程度、认同程度、接受程度以及最终是否达到我们预期的目标起着根本性的作用。作为宣教者应当努力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践行,要始终做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楷模。
      再如,受众对思想政治工作内容的抵触。当受众明白自己原本信以为真的宣传内容,原来是虚无缥纱的、理想化的、与现实存在极大反差的、片面或空泛的,等等,就会产生自己是被欺骗甚至被愚弄的感觉,对思想政治工作的信任感就会削弱,而怀疑感、不信任感也会随之产生。此种怀疑感、不信任感一旦产生,就可能泛化,并对后续的思想政治工作产生怀疑、不信任甚至是全盘否定。当前,我们面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除了党风问题、腐败问题外,还有一项十分严峻、十分紧迫的状况,那就是人民群众对我们党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的信心问题,一旦人们失去了这种信心,那也就是说我们在这方面失去了民心。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充分的重视。这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立竿见影的事情,它需要我们全党同志的共同努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每个党员干部共同责任,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此外,宣传思想工作的方式方法不当、对受众的心理状况和实际需求了解不够等等,也都是严重影响受众心理的重要原因。我们只有加强受众心理分析,宣教工作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取得更好的成效。
      二、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建设应当突出抓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两方面问题产生腐败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最为严重也是最具根本性的原因就是党纪国法、规章制度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早在23年前,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1979年地方各级纪检机关相继恢复。到现在,全国共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30多万人,加上每个党支部都有一名兼职纪检委员,平均每十多名党员就有一名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如此庞大的一支纪检监察大军,本可以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大显身手,但事实却非如此。
      目前,各级纪委均有同感:只有下查两级,工作才比较容易开展。同级监督可以说是“力不从心”、难有成效,更徨论对上级的监督了。如此一来,不仅加大了监督和办案成本,而且使最需要监督的对象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往往使小错酿成大错,由违纪铸成犯罪一一李嘉廷、刘方仁就是突出的典型。
      体制的不科学,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不但增加了反腐败的成本,而且弱化了监督的效力。而监督的弱化,又突出地反映在监督不到位和监督不力上。
      监督不到位,主要表现于绝少事前监督:一些基层纪委的同志认为,能让参与决策己实属不易,事前监督必令人生厌;
    很少事中监督:体制己决定其是决策、执行机构的附属,事中监督实力不从心;
    大多为事后监督:直到权力运行的结果出了严重问题,在群众的强烈反映下,在上级党委、纪委的认真干预下,才有可能进行事后的监督检查。许多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都证明这一点。由此可见,现行党的纪检体制,从客观上决定了监督到位是很难的,而监督滞后和不到位则是必然的。为此,党中央、中央纪委监察部今年要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增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权威性,使之“敢作为”、“能作为”。
      再则,我们有许多很好的制度,可为什么这些制度常常形同虚设得不到贯彻落实呢?为什么我们的行政效率那样低?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事故那样多?为什么官僚主义、“官本位”主义会那样严重?为什么存在贪官边发迹边提升的现象?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太平官”、“逍遥宫”?等等,原因虽然很复杂,但其中有一点是肯定的,都与“问责制”这种制度不建立、不健全有关。
      现实的社会中:有很多领导干部不习惯“责任问责”、没有“责任问责”的心理准备,社会上也没有“责任问责”的氛围,老百姓更没有“责任问责”的勇气。但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形势的变化,党中央对实施“问责制”下了很大的决心,《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的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
    前不久对三件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以及中共中央最近批准实施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等,已明确的向党内外发出信息。温家宝总理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权责原则,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将它作为一种“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到各自管辖的领域中去。要对那些不负责、不尽职、滥用责、误用职、失了责、渎了职的领导干部大兴“问责制”,对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要依照党纪国法据实严肃处理,让我们的领导干部变得更加清明、廉洁和高效。
      三、加强监督工作应当强化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同时还要防止因反腐败而出现的“灾难循环”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政治学的经典论断。所谓制约,实际上就是监督。所谓监督,最通俗的讲就是“找不是”、“挑毛病”,以促进被监督者改正缺点和错误,按照监督者的要求做得更好。这就会让一些被监督者感到不舒服,因而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抵制或逃避监督。
      对于公民、党员以及各级党组织来说,监督是权利,也是义务。公民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党员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组织之间的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神圣权利,可以而且应该理直气壮地行使,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和剥夺。同时,监督也是公民、党员以及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一点尤其值得强调。当前,某些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违法现象和严重的不正之风,迫切要求一切具有正义感的公民和具有党性的党员,勇敢地拿起监督的武器,予以揭露和批评,帮助领导干部改正错误。如果对其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最终不仅会毁了干部,给党和国家带来危害,也会损害广大公民和党员的实际利益。
      从监督的价值取向分析,监督是有风险的,更是光荣的。当前,许多人奉行“多栽花、少挑刺”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世哲学。这是一种错误的意识。当然,这种意识也不是凭空产生的。长期以来,确实有不少人因为监督,因为给领导干部“找问题”、“挑刺儿”吃了苦头。比如:海南万宁市工商局的干部陈少青是闻名遐边的反腐勇士,由于他的署名举报,海南工商系统曾经受到反腐风暴的彻底冲刷,不仅万宁市工商局局长因此锒铛入狱,就连海南省工商局的正副局长也被顺藤摸瓜地揪了出来,一个买官卖官、行贿受贿的窝案由此被查了个水落石出。按理说,陈少青是有功之臣,应该受到单位乃至社会的嘉奖和宣扬,但令人遗憾的是,陈少青不仅没有获得奖励,反而难以觅到容身之所,以至于不得不申请辞职、远走他乡。
      反腐的“灾难循环”是存在于我们社会里的一个怪现象。一般说来,反腐勇士所举报的对象都是领导干部,他们在被触犯之后,无疑会动用手中的权力和各种社会资源对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河北的“土皇帝”程维高就是这样把举报人郭光允送进看守所的,这样的事情并不足怪。但是,陈少青的遭遇就颇为不同,他所举报的人物都已经受到法律的惩治了,他的日子仍然非常难过,除了遭到不明人员的骚扰、恐吓和殴打之外,他在单位内部还受到冷遇甚至被“革职流放”。
      陈少青为什么在功成之后仍然处境艰难呢?因为他的敌对面并不仅仅是一个腐败的局长。腐败究其实质而言,并非一小撮腐败的官员,而是一种腐烂变质的“亚文化”。腐败分子出现的地方,往往都会形成一个腐败的“亚文化群落”,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裙带关系,堪称休戚相关、唇亡齿寒,即使其中的一两个人被绳之以法,其他的漏网之鱼仍会利用各种权力资源对举报者实施报复,甚至这个“群落”之外的领导干部,由于感染了腐败文化的气息,也会对陈少青这样的举报者心存戒惧,也会想办法把反腐勇士排挤出局。
      要想避免陈少青式悲哀,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全社会建立一种保护举报人的行政或司法制度,这个保护制度不但要保护陈少青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还应该提供经济、就业等方面的必要救助。这个制度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回报有功之臣,更是为了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举报环境,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站出来改造腐败的“亚文化”。只有郭光允、陈少青不再感到“处境艰难”,“敢于监督”的社会的正气才能蔚然成风,反腐斗争才有可能取得深层次的胜利。
      可以相信,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包括各项监督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必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从根本上解决“监督难”和“难监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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