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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鸿斋文档网 > 范文大全 > 工作总结 > 我国税法问题论文 正文 2021-03-06 09:47:27

    我国税法问题论文

     1、税种

        中国古代的税收种类主要有田赋和人丁税,合称赋役。田赋按田亩征收实物或货币,人丁税按人头摊派劳役或征收实物、货币。与田赋相比,人丁税要复杂一些。

        一、人丁税大部分都是劳役,而且按人头摊派,只要是成丁(成年男子),无论贫富,都必须亲身服役。汉代以后允许交钱代替,但没有钱的仍须亲身服役。

        二、不断被合并或转嫁。如汉代的人口税有算赋、口赋和更赋三种,到魏晋时合并为单一的户调。到唐代中期两税法改革时,户调被摊入户税和地税中征收。到明清时期,又将人口税(役银)并入田赋中征收。

        三、不断重生。如唐初租庸调里已经包含了人丁税,但是政府还是向人民摊派许多劳役(色役)。唐代中期户调被合并到两税中,到五代时又出现按人头收钱的“身丁钱米”,宋代之后还在一些地方残存。宋代将地方政府的开销和地方公益事业的支出定为“职役”,由当地富户轮流承担。明代农民要承担均徭、甲役和杂泛三种劳役,或者交钱代替(役银)。

        四、与实际人口的关系不断虚化。在两税法改革之后,财政原则为“量出为进”。长久发展下来,所谓一地的人口税数额就和当地人口数量没有了直接关系,只是该地民众必须承担的一类义务。

        五、负担最为沉重。因为丁税只有成丁才抽,农民靠壮丁劳动,如果交不出丁税就必须服役,对其生活影响甚大。加之服役一天,路上来回就得很多天,时间、精力、财力都有很大的耗损。另外,就立法来说,赋是有限度的,有一定的法律规定;
    徭役则多无常法。即使是在各朝代的开国时期,因为服役家破人亡者亦屡见不鲜。因此,历次税法改革,减轻人丁税(主要是役法)都是一个重要内容。明代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对象就是役法。这一问题到清代“摊丁入亩”改革之后才得以改变。

        六、因为人丁税负担沉重,又按照人头分摊,这对于控制人口数量有一定的作用,促使人民主动采取一些措施避孕。但也导致许多人户隐瞒人口,或者投靠大户人家为奴,有些地方则流行溺婴(主要是女婴)。

        2、税额的确定

        税额的确定可分为三个层次:一、全国的税粮总额,由中央政府按照“量入为出”或“量出为入”的原则确定;
    二、各地分担额数由中央政府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指定;
    三、各户的应纳税额由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此外,因为古代纳税方式以实物为主,国家还要确定各地交纳的实物种类。如明代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的全国税粮计有六项,其中夏粮三项:米麦4712900石,钱钞39800锭,绢288487匹;
    秋粮三项:米24729450石,钱钞 5730锭,绢59匹。浙江布政司承担夏粮米麦85520石,钱钞20690锭,绢139140匹;
    秋粮米2667207石,钱钞86锭,绢59匹。但是北平布政司总共只承担三项,即夏粮米麦353280石,绢32962匹;
    秋粮米817240石。

    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有别,税粮不一是普遍情形。

        税率也由中央确定。中国古代基本上都是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很少实行累进税率。这被认为是中国古代贫富分化的原因之一。清朝对于内地省份的税率,只规定了一个大概,具体的仍由地方决定。清朝《户部则例》卷五规定,直隶每亩科银八厘一毫至一钱三分有奇不等,人丁每口征银三分至二两六钱有差。每省都有类似的规定。新疆因为纳入版图较晚,另有“新疆赋额”专条。屯田的税率也有专门规定。

        税额的确定是“以丁身为本”还是“以资产为宗”也是古代税制中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如曹魏时期依据资产多寡将农户分为九等,按照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户调)。唐代两税法以每户占有土地顷亩、资产多少为收税依据。但这就必须每年核定土地,资产。而实际上常常长期不调查户等,或者在调查(如所谓的经界)中弄虚作假。如唐代自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定税后,直到贞元四年(公元788年)才重新审定一次,虽作了“三年一定,以为常式”的规定,但以后并没有执行。官僚贵族、地主富户可以用不报或少报的手段,达到少交赋税的目的。结果使某些地区“十分田地,才税二三”,所谓“唯以资产为宗”的原则,实际上很难贯彻。这是古代税法中的一大难题,也是一些人反对两税法按资产收税的理由之一。

        此外,税率的高低还直接影响到私租的增减,如清代“摊丁入亩”之后,地主借口“摊丁”大幅增加私租。但历代政府均很少干预,即使干预也不够有力。这多少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的实施和农民负担的减轻。

        3、税额的增减

        税粮的增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正税的增加。即中央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或国家财政需要所作出的调整。如唐代建中三年(公元782年)政府下令,两税每贯增加二百。元代江南夏、秋两税的税额是沿袭宋代的,延祐七年(公元1320年)下令每斗添加两升,即增收百分之二十。明代一条鞭法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有的加至一钱以上。当然,合法未必合理,对于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二是在正税之外的附加。宋代利用各种名义,如沿纳、支移、折变、脚钱(运输费)、加耗(以税物损耗为名的加税)、预借、重催(纳税后重叠催税)、义仓、大斗、大斛、斗面、斛面(纳税时,税粮高出斗面斛面的堆尖部分)、呈样(以官员检查税物样品为名的加税)等等,进行加税,使两税成为很重的负担。元代在征收税粮时,无论南北,每石加征鼠耗七升。实际上有的每石外加五斗,有时甚至一石要交三石之多。明初征粮每石加收雀鼠耗七升。后来逐渐增加,江南有加至七八斗者。

    清代实行耗羡归公,才在制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税额减免大致有五种情况。一是所谓的普免钱粮。如西汉时期将全国的田租从十一之税减至三十税一。每朝开国之初为收买人心,也多实行减免。二是对于前述的垦荒地土。三是对一些特定主体所有或有特别用途的田地。如元代蒙古人、清代旗人的土地都有减免税收的特权。寺观所有的田土,一般也是免税的,元代还包括基督教徒,但有家室的除外。贞节烈妇家庭也享受免税。族田义庄以及各种祭田(如孔庙)也可以申请减免税粮。四是对于一些特别地区。如皇帝的家乡,皇帝巡幸的地区,经过战乱的地区,遭受灾害的地区等。或减或免,没有定数。明代中期曾对苏松地区实行统一减赋。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的苏松重赋问题。五是根据地理远近,由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的比例。魏晋时期规定,边郡民户户调只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者纳三分之一。金朝规定:输纳粟麦,每三百里减免百分之五,即每石减收五升;
    输秸,自百里至三百里,减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明清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实际也是一种税收调节的方法。

        4、支付方式

        除了徭役(人丁税)以身服役之外,古代的税收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交纳实物,如田赋收稻谷,称“本色”,以钱折纳称“折色”,户调征绢、丝。二是交纳货币,如汉代的算赋、唐代的户税。

        但受气候、地域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实际支付时多有变通。如宋代夏税主要以丝、棉、丝织品、大小麦、钱币等交纳,秋税征收稻、粟、豆类、草等。明初夏税征米、麦、钱、钞、绢,秋税征米、钱、钞、绢。大抵以米麦为主,丝绢及钞次之。明代“一条鞭法”改革后主要收银。

        南方和北方农作物品种的不同,也造成税物品种的不同。如元代南方夏税以税钱折纳税物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北方一般没有夏税钱。总的来说,古代中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实物交纳税粮的情况占多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折纳的问题。首先,如何估算实物的价值?物价因时因地会出现重大变动,税收的物品又有精、粗、细、滥的不同。“谷贱伤农”在中国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事。其次,古代作为货币的铜钱、白银本身也是商品,物贵钱贱、银贵钱贱或者相反,都是常有的事情。元明两朝推行宝钞,又有钱钞、银钞换算问题。市场变化莫测,而换算又几乎完全取决于政府和官员,其结果常常是进一步加重人民负担,增加税吏腐败的机会。如唐代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初定两税时,一匹绢值钱三千二百文,到贞元十年(公元794年)降到一千六百文,到唐穆宗时(公元821—824年),绢价降到建中元年的三分之一,由于长期钱重物轻,粮绢价格一再下跌,税物辗转折纳,人民负担实际上增加了二三倍。这极易造成人们的抗税和逃税心理,也是古代税粮征收中的一个技术难题。

        5、纳税期限。

        按时纳税是税法的基本要求。唐代以后的律典里都有缴税违限的处罚条款。在中国古代社会,纳税期限受制于三个因素:一是农作物的成熟季节。只有在粮食成熟之后,农民才谈得上交粮纳税。因此,种植的是稻谷还是小麦,对税粮缴纳影响最大。事实上,古代的缴税期限基本是和稻麦的成熟时间相应的。二是地理环境。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作物的成熟时间,比如水稻南方成熟早而北方晚;
    二是运送粮食的时间。距离京师远的时间长,近的时间短。其结果是南北、内地和边疆的纳税期限早晚不一。三是支付方式。两税法改革特别是一条鞭法改革之后,以银纳税成为主流。谷物的成熟时间和纳税没有直接关系。这给税粮的征收带来了方便。以下是几个具体例子:

        唐代规定,夏税完纳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宋代夏税一般是以六月一日至八月底为输纳期限,秋税以十月一日至十二月底为缴纳期限。而且,两税输纳期限又各分为三限,作为二税起纳和催科的时间划分。金朝也有同样的规定:夏税以六、七、八月,秋税以十、十一、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三百里以外展限一月。泰和五年(公元1205年),秋税改以十一月为初限,寒冷地区夏税改以七月为初限。《大清律例》卷11规定,凡收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违者根据违限的时间长短处以杖六十到一百的刑罚。

        6、纳税手续。

        为防止偷税漏税和税吏贪污,古代很重视纳税手续的完善。敦煌出土有许多唐代缴纳税粮的文书。宋代在纳税前两个月,官府向纳税户分别发放“由子”之类的通知单,上面开列本户的两税额。人户缴纳两税后,官府颁发税钞,上面盖印,以作缴纳的凭证。税印每个仓库各不相同,只能用于一次税收,用完即销毁。

        明代以户为单位编制黄册,按照“四柱式”的格式详细登记“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旧管指该户原有人丁、产业;
    新收是新增人丁、产业;
    开除是减少的人丁、产业;
    实在是现有人丁、产业。因此又叫“四柱清册”。政府根据“四柱清册”向民户征收赋税。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二十世纪上半叶。

        此外,还制定了所谓“易知由单”,就是政府用来催纳税人纳税的一种通知单,单内开载田地的种类、科则、应纳的款项、纳税期限等。至于各户应纳银粮钱数,则多用毛笔随栏填注。按照规定,此单应于开征之前发给纳税人,使得按期如数缴纳。

        清代先是采用易知由单和截票法,征收前先将列有税率、应纳钱粮数及现交钱粮数等栏的易知由单发给花户(民户),花户按限完纳后,发给截票,官府在钱粮入库时还要填入印簿,岁末缴司报部。同时,各官府还要造粮册及奏销清册,以防偷漏贪污。其后在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截票”仍有漏洞,一些奸吏往往“借称磨对”将纳户的“截票”扣留不给,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对此清朝又改为三联单法和滚单法。三联单分为票根、纳户执照、比限查截三联,各记载钱粮应征实数。票根给予催征差役,纳户执照给与税户,比限查截存于官,民户依次纳税。如三联单不载应征税额或不将单给予民户,准由民告官论罪。滚单法则以每里五户至十户为一单位,只用一单,上注明纳税人姓名及应纳税额及各限应完纳数,依户滚催。

        7、税粮运送

        征收货币的情况比较简单。粮食等实物的运送方式有二:一是漕运。在汉唐以至明清,江南漕运都是国家承担,为此靡费甚多。后来遂在税收正额之外以加耗的名义弥补这一部分费用。清代称为“漕项”,随漕粮征收,有轻赍、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军行粮月粮,以及贴赠杂费等项目。由于这种附加征收,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征收解送手续苛烦,各地均要求将漕粮、漕项改折银两缴纳。因此到嘉庆年间,除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外,原交漕粮各省改以银折纳,称为“漕折”,所收漕项附加,也随同折银交纳。

        二是就近运输。比如明代陕西大同属于军事前线。附近省份的税粮即令直接送交此处,不用送纳京师。需要说明的是,在一条鞭法之前,实物税收的运送主要由民间基层组织(明代为各地粮长)负责,改革之后,由官府负责运送。

        8、严惩税吏贪污

        唐律要求地方州县官督缴所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缴)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法律禁止非法而擅赋敛或擅加派。官吏如擅自增加赋税,不但多征部分没入官府,并且计所擅坐赃论;
    如果中饱私囊,则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此外,对于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者,唐律规定了杖六十的处罚。唐律注意差役赋敛的限度,以期平息农民群众的反抗情绪,维护王朝的长久统治。其他各朝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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